第一条 为了鼓励招商引资,进一步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对外招商引资新机制,依托优势产业、重点工程、重要领域,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我市引进市域外投资,经投资者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与项目单位签订《引资引荐合同》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范围: l、无偿资金或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社会有偿资金; 2、高新技术项目; 3、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 4、农业深加工项目;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旅游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7、第三产业开发等非生产经营项目; 8、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的项目; 9、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项目。
第四条 引进资金到位后,由中介人提供引资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l、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1%给予奖励; 2、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其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且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给予奖励;属贴息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4%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引进在我市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项目(包括购买产权和设备、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投入),其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待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农业开发项目投人运营,城市基础没施项目竣工验收,旅游开发、社会公益项目全部建成开业后,由中介人提供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对成功引进的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的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2、对成功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并经科技部门认定后,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 3、对成功引进的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4、对成功引进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旅游开发等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4%给予奖励; 5、对成功引进的农业深加工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以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的投资,待投人生产后,由中介入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自治区及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按项目投产见效第二年后利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每个项目不论中介人多少,均按一个中介人计奖。多个中介人奖金分配按其分享协议书分解。中介人属机关干部或单位的,当遇到既由受益单位奖励,又由市财政奖励的情形时,以受益单位奖励为主。引进国外资金按批准奖励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兑现奖金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进行。 (一)兴办合资、合作和补偿贸易项目等经营企业的,奖金均由受益单位(企业、公司)支付; (二)兴办外商独资企业、公益事业和社会、生态项目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三)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的,其支付方式以中介人与受益单位签订的《引资引荐合同》为准。
第八条 由企业(公司)支付的奖金均从企业投产后的利润税后提取,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的奖金,经确认后可一次性兑现;由市本级财政支付的奖金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兑现。
第九条 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由引荐人提出申请,并向市招商局提交《引资引荐合同》,具体认定依照《吴忠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吴忠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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